竇正之
- 竇正之 男 1928年出生 山西 平陸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竇正之(1928-),山西平陸人。
依(48)正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群九六四營上士,其獲有預備軍官證書,因服役多年,政府未盡處理,心有不滿,乃在營區油庫與同師饒家驥等人商議,以青年軍協會名義,向各有關方面寫信,並同時發現有具名二期青年軍攻擊政府之標語出現。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59年經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9年6月25日交付感化。1961年7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以青年軍協會名義,向有關單位寫信,除言詞激烈外,無為匪宣傳叛亂之故意,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8)正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群九六四營上士,其獲有預備軍官證書,因服役多年,政府未盡處理,心有不滿,乃在營區油庫與同師饒家驥等人商議,以青年軍協會名義,向各有關方面寫信,並同時發現有具名二期青年軍攻擊政府之標語出現。1958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59年經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9年6月25日交付感化。1961年7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以青年軍協會名義,向有關單位寫信,除言詞激烈外,無為匪宣傳叛亂之故意,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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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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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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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