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自強
- 嚴自強 男 1927年出生 江西 清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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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嚴自強(1927-),江西清江人。
依(43)審聲字第13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1952年其企圖進行第三組織,與第三勢力聯絡,藉由政治出路以解決生活問題,在拉攏張子文共同謀議時被檢舉查獲。1954年4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8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止於企圖進行第3組織,與所謂第3勢力聯絡,藉求政治出路,以解決生活問題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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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3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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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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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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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