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自強

嚴自強(1927-),江西清江人。 依(43)審聲字第13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1952年其企圖進行第三組織,與第三勢力聯絡,藉由政治出路以解決生活問題,在拉攏張子文共同謀議時被檢舉查獲。1954年4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8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止於企圖進行第3組織,與所謂第3勢力聯絡,藉求政治出路,以解決生活問題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3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