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丁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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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丁枝(1908-1995),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0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收留吳敦仁膳宿兩次。1952年3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4年6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藏匿叛徒吳敦仁,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吳敦仁之供述為據。惟其始終否認明知吳敦仁為叛徒,且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證據證明吳敦仁為叛徒,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6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