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俊英
- 譚俊英 男 1929年出生 廣東 順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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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譚俊英(1929-),廣東順德人。
依(47)法定字第20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同中尉附員派福利事業總管理處馬祖分處服務,其因奉命調職心生不滿,自馬祖寄信其寓居香港之三兄弟譚啟康,函內稱「國民黨是專講人事關係背景的一個黑暗腐敗的政黨」、「現在臺灣因為有美國的軍事及經濟援助存有依賴的心理,比較稍為興利革弊掃除黑暗官僚一點,不過仍有不少部分人民仍存忿忿不平心理的,只是敢怒不敢言而以,看樣子反攻大陸恢復國民黨政權的話,真是渺茫無期談何容易,皆存觀望等待國際局勢的心理,臺灣老百姓不願去當砲灰送死,大家都是等待觀望坐享清福。」等語。1958年經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3月22日交付感化。1961年9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致函其兄弟譚啟康之內容論及「國民黨是專講人事關係背景的一個黑暗腐敗的政黨…」等語,思想不正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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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同中尉附員派福利事業總管理處馬祖分處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法定字第2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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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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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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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