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欽庚

羅欽庚(1932-),江西南昌人。 依(42)屋疏字第001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第一供應分處第二倉庫同少尉庫員,其在九江供應第九分站服務時,經崔元璋吸收參加共匪組織。南昌撤退,企圖投機,未隨本軍轉進,當時崔元璋並令看守牛行車站遺存輕油,以便奉獻匪軍。之後該地陷匪,同崔元璋、桂劍聲等向匪軍管會報到,由崔君將輕油面報匪幹接收,並擬送其入八一軍政大學受訓,旋因回軍繼續潛伏工作效力較大,相偕返廣州報到,復行分別任職,又受崔元璋當面指示與陳兼善到臺進行分配瓦解策反等項工作,迨廣州陷匪,隨軍撤退,先海口後萬山,來臺後調任現職,在此期間,因隨軍播遷,從匪俘口中得西共匪在大陸暴行,信心動搖,螫伏花蓮,未與陳兼善連繫,從事非法活動。1951年10月2日被羈押。1952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0月1日刑期結束,12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陳兼善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江西南第1供應分處第2倉庫同少尉庫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屋疏字第001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