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盛鼎

羅盛鼎(1927-1963),臺灣苗栗人。 依(43)審三字第8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僱用張南輝、林慶壽,明知林、張二人為匪徒,畏罪隨同逃亡,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4年5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5月3日刑期結束,5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慶壽、張南輝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8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