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有誥
- 羅有誥 男 1924年出生 1989年卒 廣東省 大浦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有誥(1924-1989),廣東大浦人。
依(70)障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傭工,其在臺北市廣昌打字行,對關蟬方等公然發表「希望共匪打過來,由共匪統治,臺灣才會有好日子過。」復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冠果樂飲料廠供應組,向焦寶璋等濫言「共匪在大陸已有30年歷史,已經成為有政權的組織」等利匪言論。1981年3月6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81年6月23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在廣昌打字行,對關蟬芳等公然發表:「希望共匪打過來,由共匪統治,臺灣才會有好日子過。」復在臺北榮冠果樂飲料廠供應組,向焦寶璋等濫言「共匪在大陸已有30年歷史,已經成為有政權的組織」等利匪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70)障裁字第20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傭工,其在臺北市廣昌打字行,對關蟬方等公然發表「希望共匪打過來,由共匪統治,臺灣才會有好日子過。」復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冠果樂飲料廠供應組,向焦寶璋等濫言「共匪在大陸已有30年歷史,已經成為有政權的組織」等利匪言論。1981年3月6日被羈押。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81年6月23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在廣昌打字行,對關蟬芳等公然發表:「希望共匪打過來,由共匪統治,臺灣才會有好日子過。」復在臺北榮冠果樂飲料廠供應組,向焦寶璋等濫言「共匪在大陸已有30年歷史,已經成為有政權的組織」等利匪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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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傭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裁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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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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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