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玉泉

羅玉泉(1925-1994),廣東興寧人。 依勇絕判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二十大隊第六中隊中尉三級飛行員,其到上海空軍第十大隊第一○一中隊官佐宿舍,訪其同學魏雄英談話,魏雄英表示對政府不滿,並勸其投匪參加叛亂,交予「膠東統戰部部長謝銘欽、丁城」字條一紙,囑彼到匪區後,稱係謝明欽介紹,找丁城便妥。羅玉泉接受該項字條,即存於飛行麻袋内,預備投匪時使用,被該管中隊長陳人科查覺,解請訊辦到案。1949年5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0年3月20日易服勞役。1952年5月5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羅玉泉預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係以羅君之自白及「膠東統戰部部長謝明欽、丁城」字條一紙為據,惟羅君否認有投匪意圖,並辯稱「…我的條子被撿到後,中隊長還派我到上海公差,倘我有心投共,我乘那時機會就可以投共了」等語,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中尉三級飛行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勇絕判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13日及限制人身自由5月25日共計1年4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