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戈揚

羅戈揚(1941-),廣東梅人。 依(56)裁字第3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油礦探勘處技工,其曾在廣東加入匪少年先鋒隊,復被吸收參加匪共青年團等情,後逃至香港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接運來臺等情。1967年1月16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2月21日交付感化。1970年1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匪區接受毒化教育多年,且來臺後經常發表傾匪言論,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油礦探勘處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