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子玄
- 羅子玄 男 1947年出生 臺灣 基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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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子玄(1947-),臺灣基隆人。
依(58)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學校中士三級學生,其與林永生、王玉江等人曾受邱新德邀集祕密聚晤,談論時政、攻訐政府,邱德新並主張解決政治問題,不能循和平方式,唯有採取暴力推翻政府一途,並指出應先形成組織,結合青年,伺機舉事,以推翻政府。其與林永生、王玉江等均表贊同,其則主張以暴力方式推翻政府,奪取政權,並提出「DC計畫書」,指出要以臺灣獨立與共匪合作,組織聯合政府等情。1968年8月3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贊同同案被告邱新德所提結合青年,伺機暴力推翻政府之主張,並另提出「DC計劃書」,指出要以臺灣獨立與中共合作,組織聯合政府等行為,究其動機係受邱君影響,而對國家前途作個人觀點之陳述,僅涉思想言論層次,因此難認其已達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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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步兵學校中士三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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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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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