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啟一

魏啟一(1916-1995),廣東揭陽人。 依(47)警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民政廳薦任一階四級督察,其在廣東揭陽縣原籍,經其同學余為龍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為黨員,受余為龍領導,經常開會學習及閱讀匪書等情。1958年1月24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月23日刑期結束,1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魏啟一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魏君在偵審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民政廳薦任一階四級督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6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