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啟一
- 魏啟一 男 1916年出生 1995年卒 廣東 揭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啟一(1916-1995),廣東揭陽人。
依(47)警審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民政廳薦任一階四級督察,其在廣東揭陽縣原籍,經其同學余為龍吸收,參加朱毛匪黨為黨員,受余為龍領導,經常開會學習及閱讀匪書等情。1958年1月24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月23日刑期結束,1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在偵審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民政廳薦任一階四級督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5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