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剛

魏剛(1926-),山東濟寧人。 依(46)律判字第2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臨時醫院同准尉助理護理員,其不滿社會現狀,仇視政府,於奉調花蓮陸軍臨時醫院未久,即請調金門服務,惟魏在其金門辦事處登記後未前往金門就職,卻逃至臺中豐原其老師唐玉堯處住宿,並書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及侮辱元首、危害民國之反動標語四、五十張,如「中共要和談,蔣總統拒絕和談,中國人不殺中國人,才是大家的意思」,其留致唐老師一封函件謂其即將前去散發反動標語,即自豐原至翁子沿途散放反動標語,唐老師發現該函後,即持往警察局報案。1956年8月8日被羈押。1957年經陸軍供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不就職役」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968年8月7日刑期結束,8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在金門辦事處登記後卻未前往金門就職,逃至臺中豐原其老師唐玉堯住宿,並潛書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及侮辱元首、危害民國之反動標語40、50張,另其留致唐老師一封反動函件,內文謂其即將前去散發反動標語等事實,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