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清

魏文清(1943-),臺灣臺中人。 依(56)遠仵審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四十九師司令部一四五團第三營第九連少尉營務(預)官,其在駐地大坪頂西營區平頂廁所如廁時,於自北至南第7間便池北面矮牆上以原子筆書寫「毛主席萬歲」,並刻劃「蔣賊用臺灣人當砲灰」、「反攻無望」等3則反動文字。1967年6月6日被羈押。1967年經陸軍步兵第四十九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0年12月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1月經第4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遠仵審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