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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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湘(1907-1996),福建德化人。 依(58)初特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自由職業,其曾於廈門經翁某吸收參加共產黨,派往安海參與晉南特支小組活動,接受王濟若領導,並負責領導水石蓮區少年團,從事寫標語,慰勞紅軍等活動。後服務漳州「福建新聞社」,之後受該社總編輯陳如鵬之領導,來臺後迄未向政府自首。1968年10月22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之。1972年奉總統核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1974年10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認定其於1934年至1940年在大陸地區領導少年團活動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2 歲
    • 當時職業: 自由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00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