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水流

顏水流(1927-1967),臺灣臺中人。 依警靂裁字第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空軍第三供應處上等炊事兵,其家中由清水警察局查獲違禁書籍《唯物史觀精義》一冊,詢其來源,其供係從黃榮福處取來,又云係向陳紹良借閱。黃榮福則供謂係從陳紹良處借來,為補習國文之用,旋即翻異謂係受陳紹良之託,交予李義賀,即託其代為轉交等情。1954年8月2日被羈押。1955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59年2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家中查獲唯物史觀精義之違禁書籍1冊,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3供應處上等炊事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警靂裁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6月,交付感化3年1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