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斌

聶斌(1924-),河南襄陽人。 第一案:依國防部函轉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所提供之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名冊,其出入所起訖日期,期間自1952年4月1日起至1955年2月28日止。 第二案:依(47)警審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三等警士,其派駐前臺灣造船公司和平島服務廠服勤時,在該廁所內,用鋼筆在壁板上書寫「打倒蔣○○」之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文字。1957年10月1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4年10月18日刑期結束。因無法覓保責付,故送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從事生產候保。1965年1月16日開釋。 其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函轉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所提供之仁教所名冊影本記載,其出入所起迄日期,因仁愛教育實驗所係負責匪俘及叛亂犯之感訓,此外政府機關均無法提出聶均犯匪諜或叛亂之相關證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1956年4月14日晨,在廁所內用鋼筆在壁板上書寫「打倒蔣○○」之文字,屬思想層次,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十中隊三等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特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