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家賢

牟家賢(1927-2002),河南臨汝人。 依(50)警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係旅日華僑,在僑居地大阪參加日本共產黨,從事勞工學運等工作,並先後充任日本共產黨坂西地區委員,及中央本部民族部部員等職。因犯妨害公務等罪,經日本東京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執行期滿後,被遣送來臺,將參加日本共產黨等部分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附匪登記。嗣自稱日人永尾章,將曾受日共思想訓練,及受日共指使滲入華僑團體為匪工作等情,再向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自首。1960年6月30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6年6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1月經第7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牟家賢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牟君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牟君於審理中提出申請諸多抗辯,而其參加日本共產黨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