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萬寶

簡萬寶(1925-1993),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路遇張潮賢,明知張匪身分而不告密檢舉。1955年2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6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簡萬寶明知張潮賢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係以簡君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潮賢、周源茂及王清之供述為據,惟簡君於偵審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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