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木

簡木(1926-1973),臺灣臺北人。 依(44)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之弟賴新掌與張潮賢係小學同學,張潮賢曾至簡木家探病,向其談論匪幫土改分田優點,並告知已為匪幫工作。1955年2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6年8月22日刑滿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5月1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簡木明知張潮賢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張潮賢、周源茂及王清之供證為據,惟簡君於偵審中均否認其知張潮賢為匪諜1事,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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