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維明

池維明(1925-),廣東梅縣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政府民政局社會課業務員,其在廣州國立中山大學肄業時,因該校匪黨職業學生活躍,以致思想傾匪,旋經陳季霞、李展盛之介紹,參加匪外圍組織「社會科學研究會」,研究中國歷史發展方向,中國農村土地改革及政治經濟等問題,認為共匪必能勝利,復經陳季霞介入匪黨為正式黨員,編入小組,由何禮榮領導。1959年12月24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12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大學同學華志明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且依原判決所認定,該「社會科學研究會」係在研究中國歷史發展方向、中國農村土地改革及政治經濟等問題,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另依原判決所載,其於1948年間加入匪黨,惟就此部分,並無任何證據加以認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政府民政局社會課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