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維綱

瞿維綱(1921-),陝西洵陽人。 依(46)法審裁字第57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預備第七師十九團少校政訓官,其奉進入陸軍官校訓練中心補訓總隊第三期受訓結訓時,因反共抗俄鬪爭教育總成績不及格,該校不予畢業,復因其在受訓期間言行荒謬、認識不清,該校報呈參謀總長准由總部依法裁定感訓。1957年8月17日被羈押。1957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8年5月7日交付感化。1961年5月22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交付感化,係因其在受訓期間言行荒誕,認識不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