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誠生

韓誠生(1922-1970),浙江蕭山人。

依(59)更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少校撫卹官,其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省自治委員會臨時主席韋大成」等名銜撰印「致總統公開信」等,函送各學校校長、軍政首長、議員以及越南等國駐華大使館及美國新聞處,後又編寫「歸來歌」、「歸來證」等文件分寄各報社及地方知名人士。復撰以「中華民國團結抗美宣言」,未及印發即被查獲。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刑法》第214條「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8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述,其撰印「致總統公開信」、「歸來歌」等文,並寄送特定人士之行為,係屬思想言論之表達,尚難認構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總司令部少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07號、(59)勁需字第2021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聲請駁回,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聲請駁回,原判決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核准,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聯合勤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