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鴻春

江鴻春(1944-),臺灣桃園人。 依(58)勝法審字第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四十九師第一四七團第三營營部連通信排少尉排長,其因該營駐地偏僻,不慣該地生活,致情緒欠佳,先後於苗圃營區第三營廁所門板上,以藍色墨水鋼筆書寫「中華民國萬萬稅」及「我們偉大的領袖毛主席」之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文字。1969年1月19日被羈押。1969年經陸軍步兵第四十九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2年7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江君於廁所門板上書寫「中華民國萬萬稅」即「我們偉大的領袖毛主席」等文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