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宏銘
- 鍾宏銘 男 1927年出生 河南 固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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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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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宏銘(1927-),河南固始人。
依(59)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小教員,其曾於裕隆汽車工廠大門口及其住宅,發表頌揚毛匪澤東之言論,復於任職高雄縣新發國校教員期間,又發表共匪不必血洗臺灣,待臺灣兵老將死,可垂手而得等語。1969年4月2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3年4月28日刑滿後無法具保,於7月30日解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候保開釋。1974年7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證據不足以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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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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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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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