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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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亦平(1915-1993),廣東赤溪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民大會代表,其由鍾漢君介識梁某,旋經梁某介紹參加「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為會員,並先後與「民主同盟」負責人汪某及聯絡人羅平會晤。其亦訪晤羅平,圖謀棲枝未果。1958年8月6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3年8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