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山

鍾山(1917-1994),廣東赤溪人。 依(45)典具字第0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第四軍官訓練班中校教官,其在東北與匪作戰被俘,曾以廣播勸誘駐長春之三十八師投匪,復與孫蔚民在公開場所演講讚揚共匪。1950年8月19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22條「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未遂」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為有期徒刑15年。1971年10月23日奉國防部令核准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未遂,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四軍官訓練班中校教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1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並釋放,執行有期徒刑21年2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