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錦德
- 謝錦德 男 1919年出生 1998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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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錦德(1919-1998),臺灣彰化人。
依(46)審聲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在香港日軍服役時,因獲悉日軍失利,乃投奔祖國,誤入匪東江縱隊政治部駐地「白鶴寺」,接受朱毛匪黨身家調查、交付自傳、參與學習檢討,為時約半月,復受「巴萊隊」指揮等情。1957年2月18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60年9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為臺籍日軍,投奔祖國時,誤入匪東江縱隊政治部駐地參與學習並接受匪訓練,認有交付感化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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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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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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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