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煥

謝煥(1909-1993),湖南邵陽人。 依(44)審特字第1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縣政府科員,其於湖南邵陽陷匪時,率餘部隱蔽鄉僻,經匪勸誘投靠,並受命聯絡舊部匡煒輝投匪,惟遭拒絕。之後化名假充商人,覓得匪路經港來臺。1955年9月2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5年9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僅以其之自白及不具證據能力之證人匡煒輝書面證明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政府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116號
    • 判決主文: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