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清爐

謝清爐(1928-),臺灣臺南人。 依(43)審復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涉嫌藏匿因參加朱毛匪幫在逃之謝清風三次等情。1952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1957年12月14日刑期結束,1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並無證據證明謝清風為叛徒,則謝清爐藏匿謝清風之情,難判定其觸犯藏匿叛徒之罪,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