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漱清

  • 江漱清 1925年出生 福建 海澄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漱清(1925-1987),福建海澄人。 依(58)初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金沙國民小學教導主任,其在福建省立南靖師範學校求學時,由江勝達吸收參加圖書會,之後由江勝達、江珠香介紹加入「南師支部」,受江勝達領導。1968年9月25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證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惟原判決對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並未深入查證。又原判決認定其於1944、1945年間加入共產黨,惟當時為對日抗戰國共合作期間,共產黨並非叛亂組織,縱其君當時加入共產黨,亦難認其叛亂罪有實據,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金沙國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8羈押,1969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處為6年10月,1975出獄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