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茂欽
- 謝茂欽 男 1927年出生 福建 連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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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茂欽(1927-),福建連江人。
依(44)竹森判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六六團第四連一兵,其為游擊部隊隊員,撥入前廿二師六十六團服務,然其未參加游擊隊前,以匪區生活艱苦,冒險往返西洋貿易,藉獲蠅利,以為家計。後為匪方工作人員張依双所悉,以漏稅要脅,命與吳允球等合作,往返西洋各島貿易時,為匪刺探我方軍事情報,其等共同接受匪方任務,由吳允鏗、吳允球分別將刺探之西洋各島駐軍有關兵力裝備補給等情形,向匪方人員報告。1956年3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陸軍零三七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0年8月1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祕密,係以其供認及同案被告吳允球、吳允鏗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其係因身處匪區而受脅迫,並無犯罪故意,且原判決亦載明其實際上亦無向匪方報告駐軍軍事祕密,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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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前66軍第4連1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竹森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搜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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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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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