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耕遜

戴耕遜(1931-),江西南昌人。 依(57)判字第1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三訓練中心訓練科設備組上士,其對政府措施有所不滿,時常發表反攻無望動搖信心,打擊士氣等言論,如「臺灣好像警察國家,沒有大老美在臺灣協防,自身都難保,憑什麼反攻大陸去」、「臺灣宣傳說大陸人民吃草根樹皮充飢,現在毛澤東有了原子彈,臺灣又不敢宣傳大陸同胞吃草根樹皮了」、「三民主義就不算一種主義,民族主義是排除外族的一種主義」等語,又曾多次辱罵總統。1967年10月16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4年10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當眾說「臺灣好像警察國家……憑什麼反攻大陸去:現在毛澤東有了原子彈……三民主義就不算一種主義」等言論為由,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步兵第三訓練中心訊練科設備組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判字第010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