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阿晉

戴阿晉(1924-1999),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3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羅生淼介紹參加羅坤春之叛亂組織,並參與開會多次等情。1952年6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6月15日刑期結束,7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6月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僅供承參加集會,否認參加叛亂組織,而原判決僅據自首分子羅生淼、陳金漢之陳證即予認定,未再傳訊對質,亦未對叛亂組織之型態、性質等事項予以調查認定,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32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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