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慶輝

駱慶輝(1922-1972),福建惠安人。 依(42)審聲字第1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前閩浙贛挺進縱隊福建指揮部第一支隊第二大隊大隊長,其奉派至匪區福建惠安潛伏工作,被匪公安局拘獲,保釋後受匪派遣金門,為匪刺探軍情。惟於抵達金門後即向當地駐軍自首。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但書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5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駱慶輝係因受匪派遣前來金門為匪工作,雖經自首依情節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