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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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俊魁(1918-),廣西那馬人。 依(46)審聲字第9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民防司令部民防第三總隊高雄大隊第一中隊上等兵,其不滿現實,以「民防實踐隊全體隊員」名義致國防部、人事服務處反動函一封,內稱「…現在我們士兵老了無用,送回大陸給共產黨,我們一定歡迎的,過去我們說共產黨在大陸做洗腦的工作,現在我們明白共產黨是好的,國民黨實在有洗腦的事實,如果要我們有愛國的思想,就不應該有實踐隊,如有者就是洗腦……」等語。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12月24日交付感化。1961年5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書寫信函致國防部,內容有:「…現在我們士兵老了無用,送回大陸給共產黨,我們一定歡迎的」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民防司令部民防第三總隊高雄大隊第一中隊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9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