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德成

閻德成(1927-),河南開封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雜工,其奉派服務於鐵路醫院,因生活清苦,不滿現實,以藍原子筆在該院廁所門框上書寫「今天是我的國慶日,明年的今天要解臺灣」等反動文字。1966年1月11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0年1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證人趙立結證及所書之木條為據。惟其於廁所門框上書寫「今天是我的國慶日,明年的今天要解放臺灣」等文字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管理局雜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