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治宇

閻治宇(1921-),河北保定人。 依(39)安潔字第34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員,其因思想左傾,經內政部調查局逮解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1月29日交付感訓。1953年3月28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匪諜接近及諷刺政治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未有實據。其於2005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月7日經第4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1953年4月1日(42)安感誠字第009號證明書記載,查其原係河北省保定縣人,自1951年1月29日起至1953年3月28日止在本處受訓期滿,准予保釋。其案卡也記載,內調局於1950年9月21日送案等情,應認其交付感化前之羈押、交付感化及交付感化期滿後未依法釋放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及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應予補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嘉義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403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6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