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志傑

閻志傑(1947-1999),河南鞏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船員,其涉叛亂嫌疑案。1984年4月22日被羈押。198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4年7月24日交付感化。1987年6月9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5月經第6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2月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閻志傑係因叛亂嫌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障裁字第15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確定,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閻君涉案之證據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3年
    •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