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克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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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克顯(1916-1957),江蘇宜興人。 依(45)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審核員,其在上海接受李任子、吳克堅指示,涉嫌來臺策反其父前國防部高參室中將主任錢卓倫為匪工作,又與其妻王瑤君共同將政府預算等消息,以秘密通信方法寄給匪方等情。1955年10月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共同將政治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判處死刑,《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4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將政治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王瑤君之供證為據,並未調查其他必要之佐證,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彰化縣稅捐稽征處審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將政治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