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傑三

賴傑三(1921-1984),廣東普寧人。 依(39)安澄字第1576號判決書、案卡,案發時為臺北監獄看守,其與林範接近受其引誘,思想行動不無受其影響。1950年2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復經簽准發交管訓1年6月。1950年9月10日發交感訓。1952年3月9日感訓期滿。 其家屬於2004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8月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賴君係因叛亂案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39)安澄字第1576號判決無罪,惟常與叛徒林範接近受其引誘,思想行動不無受其影響,經簽准發交管訓1年6月,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又賴君受無罪判決前遭羈押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監獄看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5月3日共計2年1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