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桂林

賴桂林(1933-),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石龜國民學校教員,其在斗南國民學校三庚教室成績欄,張貼之匪區兒童與自由中國兒童對照圖之匪竊據地區兒童圖片旁,以鋼筆加寫「臺灣區人民的虐待圖」9字。又在同欄所貼恭賀總統副總統當選之照片上,將「恭賀」2字塗去,加寫「哀悼」2字,在「陳誠先生」下加寫「死於民國49年5月20日」12字。又在走廊所貼壁報光明圖旁,以鋼筆書寫「中華民國黑暗」6字。1961年8月9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8月8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學校教室成績欄張貼之匪竊據地區兒童圖片旁,以鋼筆加寫「臺灣區人民的虐待圖」、「哀悼」總統、副總統當選及「中華民國黑暗」等字為據,惟縱屬實,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石龜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