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振福

  • 賴振福 1939年出生 臺灣 花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賴振福(1939-),臺灣花蓮人。 依(52)虎氣判字第0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三三四六部隊第一連一等兵,其未入伍前常閱讀《自由中國》雜誌,對政府已有不滿之心理,之後調師部連服務,因感班長對其處遇不平,更為憤懣,遂歸咎於政府,乃生叛亂之意思。曾書寫「個人的力量,是對付不過一個有組織的力量的,這是不用一提、凡人皆知的事,眼前暫時的忍受,並不即是代表永遠的屈服或投降」、「只要老天爺一有機會給我,我一定要為我人民的前途幸福,把你這慘無人道的蔣介石的黨的專制『民國』政府,毫不留情地一氣敲垮的,另外自己深思熟慮的來建立一個真正的民主政府」、「我除對自己以及我家庭的前途幸福必須加以顧及以外,更必須對我臺灣青年的本身及其家庭幸福加以負責,所以我現在必須開始擬定行動方針,以為達成這項神聖責任的指導」等文字。1962年5月24日被羈押。1963年經陸軍第四五四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4月13日移送綠指部管訓。1972年5月24日刑期結束。1973年9月30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所書文字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其有顛覆政府之意圖,觀其所書之文字,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三三四六部隊第一連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虎氣判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預备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