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連井

江連井(1922-1997),福建海澄人。 依(58)初特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利會組員,其曾由江珠香、江勝達介紹參加讀書會,後吸收加入匪黨南靖師範支部,受江勝達領導。1968年10月2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證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惟對其於審理中提出刑求之抗辯,並未深入查證。又原判決認定其於1944、1945年間加入共產黨,惟當時為對日抗戰國共合作期間,共產黨並非叛亂組織,縱使其當時加入共產黨,亦難認其犯有叛亂罪,故認非有實據。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水利會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52號、(58)勁需字第184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