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澤民

蕭澤民(1926-),山東濟寧人。 依國防部保密局1954年11月3日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保密局尉級待命人員,其曾任保密局魯西南特別組上尉通訊員,負行動隊長職務,該隊運用人員等三名遭人謀殺,並劫去長短槍七支,經偵察得知為東平第六軍區區長張朋勝勾結該隊林慶兆、張英春、孟昭勝(孟昭盛)等所為,即擅將張英春、孟昭勝及林慶兆之妻周氏逮捕監禁。保密局據報後,以其妨礙自由將其拘解法辦,其在兗州城乘機脫逃,經通緝在案。後皖北陷匪,其化名楊春林,在宿縣報領身分證,入匪宿縣銀行充記帳員,因匪整風逃至山東漁台,其又化名李元波充任公安隊員。之後其以姓名籍貫均係偽報,恐被發覺,逃抵香港轉來臺,向保密局自首。1954年經國防部保密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私行拘禁」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法》第161條第1項「依法逮捕之人脫逃」判處有期徒刑6月,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1955年1月5日入監執行。1958年7月4日刑期結束,11月1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2月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佐證,其僅擔任匪之公務員,未有其他顛覆政府之叛亂行為,難認其參與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職業軍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濤激字第396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