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起雲
- 蕭起雲 男 1930年出生 湖南 湘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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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蕭起雲(1930-),湖南湘鄉人。
依(54)章審字第1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飛彈第六六二營營部上士補給士,其曾在臺北市重慶南路中興文藝圖書館以化名陸軍全體官兵代表王大有、李國飛、汪為鈞等名義,撰擬致行政院嚴院長函稿1件,攜往臺北市開封街大富煤氣行附設之打字行,託由不知情之打字小姐代打3份,分別黏貼於立法院會議室及臺灣警備總部軍法處巷內之牆壁上,內容指涉陳副總統是奸臣,採窮兵富將政策,結果大陸失敗,臺灣亦將如此,又稱該營補給官黃銀海伸手要當兵的錢,比人民公社還厲害,以侮辱上官。之後以所貼之文件未見處理後,又於前述圖書館內再托名王有前、李學民、陳清河、李清白等擬具文稿,仍託由原打字小姐代打2份,分別寄發總政治作戰部主任及國民黨中央黨部等機關,除仍指該館補給官黃銀海貪汙外,並稱前參謀總長彭上將及參軍長周上將等都是貪官,詐欺士兵等情。1965年5月6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2款「連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判處有期徒刑2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66年5月3日交付感化。1969年5月20日解返執行徒刑。1970年5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因情緒不安,愛發牢騷,時常講洩氣的話,具見其思想不正,對復國失去信心,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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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飛彈第六六二營營部上士補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章審第11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其餘部份無罪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交付感化3年,共計限制人身自由3年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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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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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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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