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清華
- 江清華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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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金門0699部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江清華(192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0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邱寶貴家傭工,常見林元枝、吳敦仁等率同叛徒來邱家寄宿,明知林、吳等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3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2月8日調赴金門零陸玖玖部隊服行勞役,復經假釋。
其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元枝、吳敦仁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林元枝及吳敦仁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明知林君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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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6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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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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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