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清華

江清華(1922-),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30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邱寶貴家傭工,常見林元枝、吳敦仁等率同叛徒來邱家寄宿,明知林、吳等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3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2月8日調赴金門零陸玖玖部隊服行勞役,復經假釋。 其於200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江清華明知林元枝、吳敦仁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另案被告林元枝及吳敦仁等之供述為據,惟江君否認明知渠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6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6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