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俊清

穆俊清(1921-1970),河南汝南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卅九師116團輸送連上尉指導員,其為匪南下工作團嫌疑分子。1950年經代電奉簽交付感訓6月。1950年6月1日交付感訓。1952年2月6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原命令以其意志不堅,易受匪徒利誘,而予發交新生總隊感訓6月,此外別無其他叛亂或匪諜具體之事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