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𣁧

盧𣁧(1923-),四川巫山人。 依(41)防隔字第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裝甲兵旅第一總隊第十五大隊第三中隊一級技工,其曾在江西贛州受人誘惑,參加彭德懷機警政治部第三縱隊第五支隊,僅宣誓入會,數日即離開。1950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戒嚴地域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0月30日刑期結束。1961年5月3日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前國防部總政治部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彭文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經發交保密局偵查結果亦認與事實不符。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裝甲兵第1總隊第15大隊第3中隊1級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6月3日共計10年6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