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樟宏

  • 盧樟宏 1928年出生 浙江 金華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盧樟宏(1928-),浙江金華人。 依覆普(三)字第02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油漆廣告商,其與友人伍瑛在桃園大溪鎮合開曙光油漆廣告行,受該鎮民眾服務站之託,繪製慶祝總統69華誕畫刊8幀,於第4幀所繪15年總統完成北伐統一,全國民眾歡迎1圖內,將民眾行列任意標寫「王八蛋隊」、「便所人」等文字。1955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0年10月30日執行期滿。刑滿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證人伍瑛之供述及獲案之畫刊等為據。惟其於所繪總統完成北伐統一圖內將民眾行列標寫「王八蛋隊」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油漆廣告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覆普(三)字第02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7年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