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陳貴富

盧陳貴富(1921-2001),臺灣臺北人。 依(46)審聲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在香港日軍服役時,因獲悉日軍南洋戰況失利,心存畏懼,乃共商協同盧妻吳麗英投奔祖國,誤入匪東江縱隊政治部駐地「白鶴寺」,接受朱毛匪黨身家調查,交付自傳,參與學習檢討,為時約半月,日軍投降,其等受匪「巴萊隊」指導,迨該「巴萊隊」領導人林真宣佈解散後,其由英軍收容,遣送返臺。1957年1月9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57年7月13日交付感化。1960年6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6月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受匪訓練,應予交付感化,並未敘明具體證據,且其縱受訓練,亦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3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